网贷平台非法集资 非法放贷 “套路贷”,污损借款人征信,太可恶

本文讨论了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涉嫌非法放贷和违法上报征信信息的问题。虽然被告声称从事的业务符合

本文讨论了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涉嫌非法放贷和违法上报征信信息的问题。

标题: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涉嫌非法放贷,违法上报征信信息

问题一: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是否符合网贷居间服务规定?

答案一:被告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虽然声称从事的业务符合一对一、不摸钱规定的网贷居间服务,但根据上海某某公安公布的警情通报等证据,被告实际上是以网贷居间服务的名义进行商业银行业务,即吸收公众存款并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因此,被告从事的这些业务都是非法的违规的。

问题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应如何处理借贷行为?

答案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借贷行为应当回归到原有状态。即被告实际出借了多少本金,原告便应返还多少本金,而不应计算给付利息等费用。合同无效等于没有合同,利息等费用约定也等于没有。

问题三:被告是否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资金给付?

答案三: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则,被告对原告不具有合法债权,因此无权再向借款人主张资金给付。原告已经将实际借到的本金如数偿还,被告因此无权再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等费用。

问题四:被告将借款信息上报征信是否违法?

答案四:是的,被告将所谓原告借款信息上报征信的行为违法。根据例文中提到的被告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的行为,其将借款信息上报征信系统已经成为其敛财的工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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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被告将逾期信息上报征信是否违法?

答案五:是的,被告将所谓原告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的行为更是违法。根据例文中提到的被告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的行为,其将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系统也是违法行为,进一步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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