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对跨境支付有何影响?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对跨境支付有何影响?

2024年1月10日,移动支付网与出海记联合主办的“2024跨境数字金融产业合规与共生大会”在深圳隆重召开。会上,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亲临现场,分享了其对于跨境支付相关外汇政策的独到见解。

首先,王志毅深入解读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跨境支付的监管要点。该条例于2023年12月正式发布,按照是否接受付款人预付资金的标准,将非银行支付业务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条例第二条规定,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境外非银行机构若想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必须依照本条例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同时,第十九条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境内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时,必须在境内完成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和数据存储;而为跨境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时,须遵守跨境支付、跨境人民币业务、外汇管理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定。尽管条文数量不多,但作为上位法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无疑将对整个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王志毅还指出,外汇合规与反洗钱虽有交集,但并非完全相同。反洗钱关注的是上游犯罪,即将黑钱洗白,而外汇合规的重点在于真实性审核。传统贸易的外汇审核与跨境支付外汇审核存在差异。在国际收支方面,外汇审核要求往往随着海关对贸易业态审核的变化而调整,涵盖一般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以及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资金的最终流转虽通过银行完成,但银行收付款需要向监管部门报送国际收支数据,且只有在海关有报关数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后续收付款,即实现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然而,对于贸易新业态(如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而言,由于可能没有海关数据,因此需凭借电子交易信息进行审核。

在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跨境外汇支付政策已历经多次调整。例如,2019年发布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明确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定义,即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同年,《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简化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规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2020年,《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和《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进一步强调了银行在跨境电商外汇中的作用。

在跨境人民币方面,自201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及《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旨在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并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

最后,王志毅总结了跨境业务的三个发展趋势:便利化、数字化和本币化。他指出,便利化与数字化是支付机构的天然优势,而在中美利差、制裁风险、俄罗斯贸易等因素的影响下,跨境人民币需求有所增长,从而推动了本币化的进程。

此外,王志毅还介绍了近期的监管新规——《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展业办法》”),该办法于2024年1月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展业办法》的银行需遵循全面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二是要求银行落实“了解客户”责任,对客户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动态更新,同时支持银行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客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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