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在上海、江苏、广东(含深圳)、北京、浙江(含宁波)、海南等地扩大实施跨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在上海、江苏、广东(含深圳)、北京、浙江(含宁波)、海南等地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

问题一:这个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案一:通知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问题二:哪些地区被确定为试点地区?

答案二: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被确定为试点地区。

问题三:试点地区的银行可以为哪些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

答案三: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问题四: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有哪些要求?

答案四: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以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问题五:试点地区的银行可以为优质企业办理哪些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答案五:试点地区的审慎合规银行可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六:试点地区的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答案六:试点地区的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以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前提是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问题七:试点地区的银行可以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哪些特殊退汇业务?

答案七:试点地区的审慎合规银行可以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问题八:试点地区的银行如何处理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业务?

答案八:试点地区的审慎合规银行会审核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试点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

问题九: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是否需要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答案九:如果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是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问题十:试点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可以共享什么?

答案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可以共享外债额度。

版权声明:文章收集整理于网络,作者:dlm;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aijishi.com/9127.html

(0)
dlmdlm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