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保新政:从2024年起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河北医保新政:从2024年起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将全面执行国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此举旨在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

根据通知,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同时,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将不再执行。此外,通知还对医保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如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通知还规定,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而谈判药品中的治疗肿瘤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

为确保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的顺利实施,各统筹区需在2023年12月底前将397种谈判药品和33种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同时,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需在2023年12月25日前将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

最后,通知强调,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并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定点医疗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临床有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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