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药品经营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置分歧

某省药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药品经营公司存在质量负责人及质管部长空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执

某省药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药品经营公司存在质量负责人及质管部长空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问题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第二次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答案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在第一次违法行为后,应按照规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而,在一个月后的复查中,该公司仍未解决质量负责人及质管部长岗位空缺的问题,导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问题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时,是否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答案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该案中,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并非出于主观意图不去整改,而是因为客观原因未能招聘到合适的质量负责人及质管部长。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

问题三: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采取暂停药品销售的行政处理措施?

答案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控制药品经营质量风险,可以采取暂停药品销售的行政处理措施。在该案中,尽管该公司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但考虑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风险的存在,可以采取暂停药品销售的行政处理措施,以待其整改完毕后再恢复经营。

问题四: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措施?

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药品经营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置分歧

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药品经营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置分歧

答案四:综合考虑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其次,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暂停药品销售的行政处理措施,以控制药品经营质量风险。最后,要求该公司加强招聘工作,尽快填补质量负责人及质管部长岗位空缺,确保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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